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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1/10
蒞臨網站人次:
5383019
消防課程
勞安課程
報 名 資 格
品管班報名資格:
1
取得公共工程類科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含消防設備師)
2
大專以上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及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並於
畢業後
有三年(含)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3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水利、環工、建築、營建、電機、機械、電子、化工、建築製圖、電工科畢業,並於
畢業後
有四年(含)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4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電機、化工及工程相關類科考試(含消防設備士)及格,或具有委任(派)職務,並於
及格後
或擔任委任(派)職務有二年(含)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5
領有建築、機電等相關工程乙級技術士以上或甲級電匠,並於
取得証照後
有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6
營造(機水電)業登記之負責人(含土木包工業、甲級工程承裝業),並於
取得負責人資格後
有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7
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
8
具有十年 ( 含 ) 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者。
備註
☆前項資格除繳驗相關證照或畢業證書正本外,工作年資證明須檢附勞保卡或個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報名資格採用前項第六款者,其年資之計算須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必要時,工程會並得要求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國防部之服役證明書、經濟部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各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政府機關核印(關防)之服務證明書、工程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前項個人薪資年度給付總額如顯著偏低(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年度公布之基本薪資)時,以基本工資換算其工程實務年資。
代訓機構應將學員報名表併同各項證明文件影本製作成學員資料冊函送工程會核備。
(勞保卡未顯示符合年資者請至
各縣市勞保局
列印歷年投保明細表)
☆ 符合第2及第3項者,年資以取得畢業證書後始計(在校年資不列入)
品管回訓班報名資格:
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品管工程師班」或「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
工地主任回訓班報名資格:
營造業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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